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77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6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