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1042号
原告:**,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西宁市。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X24860160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