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1042号 原告:**,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西宁市。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X24860160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