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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成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龙翔路与北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我院(2015)魏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7639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查找到其他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7639未能执行。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建设 审判员吴新民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建光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8年4月22日 地点:魏都区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韩建设、吴新民、司忠信 书记员:朱建光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韩: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魏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三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均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我院(2015)魏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吴:同意。 司:同意。 合议庭意见:同意终结我院(2015)魏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房产查询证明 关于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魏七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经综合科查询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查询人: 年月日 终本约谈笔录 时间:2018年4月24日 地点:魏都区法院执行局316室 执行员:朱建光、董力铭 申请人: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 问:关于你与被执行人许昌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豫1002执2449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我们进行三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你也在立案后三个月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核查属实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程序,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有? 答:没有。 问:检验笔录,无误签字。 答: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