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

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与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3412号
原告: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成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实习),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号1号楼1-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雅方标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光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杰
书记员周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