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监5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全志高,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淅川××**组。
申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林。
原审被告: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玉文。
原审被告:裴玉文,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淅××××营组。
原审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裴玉文、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全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淅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全志高、***、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以原判决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淅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文武
审判员  谢蕊娜
审判员  闫洪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