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66780765193
法定代表人:侯建林,任董事长。
住所地:淅川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衡红燕,董事长。
住所地:淅川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淅川县。
被执行人:衡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汇众冲压件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6555741961T
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07月,住淅川县。
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淅川县汇众冲压件有限公司、***、衡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326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82500元本息,淅川县汇众冲压件有限公司、郭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衡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2月1日等多次查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2.被执行人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除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外,未能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志伟
执行员  李 硕
执行员  唐坤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全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