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183号
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6780765193。
法定代表人:侯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设,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462825(特别授权)。
被告:**仙,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210114522(特别授权)。
第三人:赵航,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仙、第三人赵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赵航将内乡县城关镇东河路北225号房屋(房权证号01××59)无偿赠与给被告的行为;2、请求判令内乡县城关镇东河路北225号房屋(房权证号01××55)恢复至第三人赵航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赵航自2012年3月开始供销化肥业务,每次拉化肥后均支付部分货款其余拖欠,每年均是如此,其中2012年结欠57497元,2013年接上年结转欠49391.5元,2014年接上年结转欠49391.5元,2015年接上年结转欠158780元,2016年接上年结转欠134780元,2017年接上年结转欠122000元,2018年接上年结转欠117000元,且2018年的结转欠款是对2012年双方发生业务以来总核算,并且赵航在结算后给原告出具欠条。2018年7月份,原告依据赵航书写的欠款凭据诉至淅川县法院,经淅川县人民法院调解出具(2018)豫1326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赵航于2019年3月30日前全部支付所欠货款。由于赵航拒不履行义务,原告2019年5月申请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且没有执行到一分钱。2015年2月2日,第三人赵航将房屋无偿转让给被告。被告**仙与第三人赵航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赵航为逃避债务,与被告恶意串通无偿转移个人名下的责任财产,其无偿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第三人赵航已于2019年8月26日因病死亡,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权,故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