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执行人: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
被执行人: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淅川县城关镇解放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淅川县城关镇郑湾村。
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941900元,被告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对该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8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对该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1、我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户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
2、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我院将该案已查封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按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致使评估机构未能出具评估报告,故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淅川县锦瑞服装有限公司、淅川县丹碧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朱振涛
执行员 :郭胜武
执行员 :张荣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