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6民初136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淅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陆军),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唐河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妻子。
原告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用侯建林所有的豫R×××**车辆作为担保。
申请人河南正天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审理终结且申请人胜诉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豫R×××**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侯建林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