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81执保638号
申请人湖南长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长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230.51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长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230.51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