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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181民初1420号湖南长教建筑智能有限公司诉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181民初01420号
原告湖南长教建筑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
法定代表人隆飞跃。
委托代理人成章(特别授权),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教建筑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教公司)与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长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隆飞跃及委托代理人成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港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教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湖南成林粤港城西区商业智能化工程款389981.19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湖南成林粤港城西区公寓智能化工程款38939.85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湖南成林粤港城西区商业智能化拆改工程款104902.47元及违约金8245.12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粤港城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粤港城西区商业智能化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粤港城西区商业智能化工程,工程地点:湖南省浏阳市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宁路151号。2、合同价款771692.60元。工期138天,暂定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2月28日。3、付款方式为:完成西区室内管道预留预埋、桥架安装、线路预埋工作,且经发包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西区商业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完毕,且经发包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系统联合调试完毕,且经发包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5%;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支付总造价的97%;质保期两年,保修期满两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造价的3%。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造价确认书,双方确认结算总价为852995.19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63014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89981.19元。二、2014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粤港城西区公寓智能化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粤港城西区公寓智能化工程;工程地点:湖南省浏阳市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宁路151号。2、合同价款465168.69元,合同工期150天,暂定为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0日;3、付款方式:完成西区室内管道预留预埋、桥架安装、线路预埋工作,且经发包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系统联合调试完毕,且经发包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5%;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支付总造价的97%;质保期两年,保修期满两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造价的3%。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造价确认书,双方确认结算总价为434331.85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95392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8939.85元。三、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粤港城商业智能化拆改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粤港城商业智能化拆改工程;工程地点:湖南省浏阳市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宁路151号;2、合同价款237767.50元,工期40天,暂定为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3、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按约支付,以每月完工产值总额为基数,经审核后支付该月已完工产值总额的80%,承包人完成工程总量的100%,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定结算金额,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为最终结算金额的3%。质保期满,承包人履行完所有保修义务,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或商管公司)验收无任何遗留问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保金一次行无息退还给承包人。质保期两年。2015年9月8日,原、被告对粤港城商业智能化拆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确认,确认工程价款为164902.47元。2016年2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1335.97元。
2015年9月14日原告就上述三工程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了《付款报告》,后又于2016年12月16日再一次向被告发送《付款申请报告》。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粤港城西区商业智能化工程合同》、《粤港城西区公寓智能化工程合同》、《粤港城商业智能化拆改工程合同》、《付款申请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是承包人,被告是发包人。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工作,并且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被告作为发包方应当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湖南长教建筑智能有限公司工程款533823.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工程款428921.04元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工程款104902.47元违约金8245.12元);
本案诉讼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申请辞职,被告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赔偿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原告在辞职表上签字(原告的签字能够证明原告系主动辞职),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