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127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702874345。
法定代表人:陈仁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怡,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温州大厦2幢1702室17层东起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BNH55。
法定代表人:程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8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308元,由原告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