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3883号之二
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90321519。
法定代表人:朱凤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钮扣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烈军。
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巨昇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邹林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宝龙
书 记 员 朱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