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4701号
原告:**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温州大厦2幢1702室17层东起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BNH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巨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9元,由原告**巨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