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29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448324597,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系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3执2925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国兰
审 判 员 滕建平
审 判 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路路
书 记 员 李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