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419号
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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