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418号
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50弄180号7幢2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