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420号
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1月1日,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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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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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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