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峪民大街3号院1幢7层4单元809。
法定代表人:薛晓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院长。
上诉人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3374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3374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上诉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因上诉人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本案被告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承建的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承德分校工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辖区之内,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唯一管辖权。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被答辩人已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诉讼,其明知本案系属专属管辖,由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仍然使用原申请理由利用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程序恶意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答辩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利用管辖权上诉程序恶意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并依法予以严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及提供的相应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属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陈德军
审判员 范 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