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项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项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项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QS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项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李 亚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