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4308号
原告:湖北闽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工业小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纺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闽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湖北闽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闽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闽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5.00元,减半收取计2862.50元,由湖北闽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