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佰安迪电梯有限公司

济宁鑫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鑫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053444430Q,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府河新村**楼******;电话:13385******。
法定代表人:苏惠东,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
被执行人:山东佰安迪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752662437X,,住所地济字市薛口建材市场斜对面都市豪阁商务楼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济宁鑫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佰安迪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执1343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