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30号
原告: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同济工业园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644073。
法定代表人:孟学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工业办公楼,注册号370811200015578。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8280501R。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佰安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薛口建材市场斜对面都市豪阁商务楼第九层90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266437X。
法定代表人:张金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山东佰安迪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又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联重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高钟钢
人民陪审员 朱翔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