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779号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荣,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房,经理。
被告:济宁锦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邵丽,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张金房,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马来平,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梯有限公司、济宁锦宏置业有限公司、邵丽、***、张金房、马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兴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