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梅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6761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锡梅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61号之一
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绵路**。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
法定代表人:尤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16元,由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