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61号之一
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绵路**。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
法定代表人:尤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916元,由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