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梅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无锡锡梅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61号
申请人: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9279165U,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绵路**。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036276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
法定代表人:尤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巨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