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即***防水材料厂与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3510号
原告:青岛即***防水材料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刘家庄镇薛家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7450J。
法定代表人:刘仕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得志,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戈升涛,董事长。
被告: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即***防水材料厂与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即***防水材料厂于2018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即***防水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即***防水材料厂撤回对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3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851.5元,由原告青岛即***防水材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衣泽远
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