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辰远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998号
原告:青岛辰远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3号楼1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74RJ2N。
法定代表人人:杨泽浩,总经理。
被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戈升涛,总经理。
原告青岛辰远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经本院通知限期交费,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辰远铭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瑞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龙先
书 记 员 祝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