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顺合宇运输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766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顺合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恒鸣路16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0J8RXY。
法定代表人:牛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戈升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顺合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