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241号
申请人:山东银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青山绿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河西村310号。
法定代表人:**上,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银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山绿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山东银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银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