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宽城丰鑫金矿有限公司、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7民初42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职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告:宽城丰鑫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南苇子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8PHA94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宽城丰鑫金矿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河北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山神庙沟长安小区8#楼104商业。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男,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征,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宽城丰鑫金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