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

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4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迎宾路北首。
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1481民事裁定书,冻结本案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