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596号
原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61737A。
法定代表人:艾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心伶,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元氏县段村(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元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15572E。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缓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