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314号
申请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5673C。
法定代表人:杨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先,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伦宇,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区段村(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元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15572E。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浙0522财保2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365万元予以冻结,以及登记在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所属分摊土地的查封。申请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365万元予以冻结,以及登记在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所属分摊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毅沛
书 记 员  许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