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

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保43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瑞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62063518M。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段村(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元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15572E。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因被申请人已庭外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已撤回起诉,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9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