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

新乡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2822号

原告:新乡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顺宁路与梧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60210115E。

法定代表人:李光军,职经理。

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15572E。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职位经理。

新乡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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