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2288号之一
原告: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瑞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62063518M。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段村(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元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15572E。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该公司负责人。
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360元,由原告河北前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桂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