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2824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元氏县段村,身份证号码。
被告:赵珊珊,女,汉族,住元氏县段村,身份证号码。
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15572E。
法定代表人:吕洪涛,职位。
***与***、赵珊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0元,原告未预交,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