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0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江。
原告***与被告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帅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