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行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鑫乾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庆斌,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钮启丞,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住所地启东市江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文佳,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博,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5月2日生,××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3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墨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海燕

审判员  刘羽梅

审判员  郁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