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日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林州市日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8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日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未天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润安,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林州市日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诉王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3)林郊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林州市日浦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2.37万元,执行到位2万元,申请人领取2万元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林郊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