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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6479号 :弯气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芳,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人。 原告:***,住。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人。 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龙口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 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岸芷汀兰二期南烟台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弯气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集芳、原告***、***、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