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3166号 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B座13层B1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28666号济南超算中心科技园2号楼4层40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大留村10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688弄2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4层4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