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2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5A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482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9650252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号楼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T2HY9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原珠海东路136号)1栋1**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12FE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15514元,被执行人青岛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交纳案款15319元,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721103元,本院转执行费9780元。2023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载明认可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至此,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鲁011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11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