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72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75237.00元,执行费6377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7599464.00元,转执行费63776.00元,申请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