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68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长江路17号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783985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965025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1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79307.34元,执行费241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缴纳案款1,273,971.00元,转执行费24,193.00元,向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还款900,000.00元,申请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11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