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远和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6546号
原告:山东宏远和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汽车厂东路6号中***广场A座2**2-2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P48RN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机场路7617号41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T5JCL6N。
负责人:***,经理。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96502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宏和远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分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和远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以对方已通过第三人支付了工程款本金、双方就利息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和远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和远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山东宏和远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