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春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285民初11855号 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莱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3726962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965025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龙口路48号4户甲,身份证号3706821980********。 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24年11月25日,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岛科技职业学院一期连廊、楼梯室外工程的工程款130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于2025年1月29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8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2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36200元由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支付给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 三、若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另行向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且原告青岛宜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其任何一期逾期之日起,立即就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一、二项履行完毕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