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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渠首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生,住山西省平定县岔口乡杨树庄村14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傅营渠首大桥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6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