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生,现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郭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后,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经本院向原告释明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